《淄博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7-11-13 10:32:21浏览次数: 字体:[ ]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的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淄博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电话:0533-3171766;邮箱:ybb3170170@163.com

  通信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36号

  意见反馈时间截至2017年7月10日24:00。

    

 

  淄博市规划局

  2017年7月4日

  淄博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的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主城区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支持和组织协调作用,突出业主主体地位,调动群众积极性,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兼顾各方、保障安全、政策支持”的原则。

  加装电梯应结合使用要求和原有建筑的既有条件,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和不破坏原建筑基础,满足规划、建筑结构、消防及安全疏散等要求。

  资金渠道以业主自筹为主,其他资金为辅。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出资业主对电梯施工安装、管理、维修和安全运行等负主体责任。

  二、试点范围

  张店区、高新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并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多业主无电梯既有多层住宅,且加装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对单梯单一产权的住宅、自建房、别墅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拆除计划的住宅,不列入试点范围。

  三、加装条件
  1、应经过本幢住宅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过加装电梯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同意;涉及占用小区土地或专有部位的,应充分听取所在物业区域内业主的意见;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反对意见。

  2、住宅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3、满足规划、土地、建筑、结构、消防、文保、绿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4、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四、组织实施
  (一)加装电梯实施主体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以幢或单元为单位。具体办理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手续、实施相关工作的主体,统称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实施主体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项目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可以书面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合法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实施主体也可以推选并书面委托1至2名业主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装电梯资金筹措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资金,可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1、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2、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在加装电梯时,业主可按规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3、加装电梯的住宅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社会投资和其他资金。
 (三)加装电梯程序
  1、项目报建

  符合加装条件的实施主体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项目报建的书面申请,城乡规划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经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城乡规划部门组织实施主体、业主委员会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等召开可行性论证会,综合参会各方意见,确定是否同意加装电梯。明确同意的,实施主体方可依法开展工作。

  2、前期准备

  实施主体与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房屋的全体业主分别签订增设电梯改造协议。改造协议应包括:同意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加装电梯资金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修保养费用分担方案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

  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设计,设计单位应对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负责。设计企业应综合考虑消防、抗震、结构安全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且加装电梯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3、公示

  实施主体应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就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实施主体应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4、办理手续

  住宅未预留电梯井的,实施主体应到所在地城乡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雷电灾害防护等装置设施的,应按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法规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到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并到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

  5、竣工验收

  实施主体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工作,并由电梯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具有安装资质的单位加装电梯。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形成的档案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电梯加装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应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向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四)加装电梯权属
  加装的电梯产权归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不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

  (五)其他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不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增容地价;不需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加装完成后的电梯管理和运行费用的收取,按照淄博市住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张店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积极稳妥开展试点探索,并结合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无障碍改造等工作,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加装电梯工作由住宅所在地的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指导和服务;对违法加装电梯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国土资源、住建、质监、规划、城市管理、房管、供电、消防、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和服务事项,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予以支持,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办事流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试点结束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为下一步加装电梯工作提供依据。
  (三)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以镇街办、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主体的协调机制,发挥基层组织深入群众、贴近群众的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问题协调。同时,协助实施主体办理电梯加装的相关审批和验收手续。
  (四)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和社会组织参与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依法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五)做好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群众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认识,提高社会认知度。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培训,提高执行政策的能力和水平。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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