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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淄博市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12-14 10:27:54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我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调研的基础上,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印发了《淄博市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正式对外发布。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简要解读: 

一、《细则》制定的背景

2003年,水利部颁布了《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该办法实施十多年以来,对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遭遇了一些现实瓶颈。对此,水利部2017年2月27日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厅于2017年3月20日出台了《山东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为更好地开展我市水功能区管理工作,我市组织编制了《淄博市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后,今年11月正式对外发布。 

二、《细则》制定的依据

水功能区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一级水功能区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包括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二级水功能区对一级水功能区中的开发利用区进行划分,主要协调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三、《细则》中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为40条,从水功能区的管理权限、划分与调整、管理与保护、限制排污管理和监测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明确提出了各类型水功能区的管理要求和限制范围。 

1、水功能区管理实行市级统一监督、地方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下级区划服从上级区划,调整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细则》规定,下一级水功能区划服从上一级水功能区划,其他专业规划所涉及水功能区的,必须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的调整,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管理上更加注重水量、水质、水生态的协调性。《细则》规定,水功能区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兼顾、生态优先、水质水量并重的原则,注重水量、水质、水生态的协调性,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严格按照水功能区的管理目标进行管理。水功能区内涉水活动应严格管理和控制,如保护区应严格控制新增取用水和与水资源保护无关的工程项目;保留区应严格限制从事可能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涉水活动;开发利用区的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本水功能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使用功能。《细则》还明确,饮用水源区已经是饮用水水源地的,应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加强预警与应急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源区按照规划要求属于饮用水水源地的,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并严格控制其他功能的取水。 

  4、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制度,加强排污口管理。《细则》规定,市民政府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制度,对水功能区达标情况实施考核。《细则》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功能区管理权限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和排污控制方案。 

  5、开展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和入河排污量监测,加强水功能区巡查。《细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水生态以及入河排污量等进行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水功能区巡查,对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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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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