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7-12-29 08:28:30浏览次数: 字体:[ ]

  新的《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于2017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是2014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同时,市政府法制办还公布了政府规章清理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据介绍,为实现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管理,有计划、有措施、有步骤地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各程序环节的落实,修改后的《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二是对重大行政决策提出和确定进行调整。三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法定程序和必经程序的划分。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程序的履行。五是增加了对重大行政决策履行情况的监督。六是增加了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的规定。

  关于规章清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全面清理情况: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对现行规章进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我市自1992年7月25日被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以来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确认,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市政府规章共72件,涉及经信、人社、住建、水利等23个部门和单位。经清理确认保留47件,修改15件,废止10件,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向社会公布。二是专项清理情况:专项清理包括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清理和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清理。我市为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而修改的政府规章有3件,分别是:《淄博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淄博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和《淄博市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办法》。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清理的地方性法规15件(其中需要修改的13件,废止2件),政府规章7件(其中打包修改2件,其他5件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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